不久前,立委吳宗憲質詢法務部長鄭銘謙,說了他一個一生難忘的親身經歷。他擔任檢察官時曾偵辦一位基層公務員,案由是貪污罪,開完庭後,很客氣地請他離開,以為是皆大歡喜的結果,當事人卻過來跟他說,「檢察官,你這張傳票害慘了我一輩子」,因為傳票上面是《貪污罪條例》,他的長官與家人都嚇得半死,長官馬上把他移到比較邊邊的位置。這件事讓吳宗憲後來都會拿來告訴他帶過的每一位學習司法官:一個不經意的動作,甚至一張傳票,就可能害人一輩子。
「偵查不公開」一直沒有落實,確實毀了許多人。例如史上最倒楣老闆呂炳宏,被媒體報導是他員工殺人的共犯,雖然最後不起訴,但「殺人犯」標籤卻如影隨形;新聞記者郭玫蘭獲不起訴已經好幾年了,但「共諜」標籤一直讓她找不到工作;南港女模命案無辜涉案的梁小姐,事業與人生卻再也回不來了。 而這些都只是冰山一角。
「被調查」並不代表有罪或是被起訴,「偵查不公開」主要用來規範檢察官、警方、調查局等政府單位。因為在偵查初期,證據並未蒐集齊備的情況下,嫌疑人身分、犯罪動機、犯罪過程等都是不確定的,隨著證據調查的進展,必須對於偵查假設進行排除與確認,或是擬出新的推測,若在不清楚案情的時候就公開訊息,可能會發生串供、逃亡,或讓無辜的人受害,尤其在網路資訊高度發展的此時。若當事人被貼上罪犯的標籤,即使最後獲得不起訴或無罪的判決,也無法回復原來的人生,卻成為實際受到懲罰的「標籤犯」一路遭受霸凌。
違規被懲處者,更是少之又少,根據統計,各地檢署108年至112年底,檢討違反偵查不公開有7,255件,卻僅成立367件、懲處15人。部分地檢署還任由媒體隨意出入檢察官辦公室,有些案件就像實境秀,媒體以聳動標題,繪聲繪影的撰寫偵查細節,與警方動向幾乎同步連線,讓人搞不清楚到底是國家的司法偵查機關?還是電影公司?
「偵查不公開原則」是為了保護刑事訴訟被告及相關人合法權利,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並維護偵查工作順利進行之重要制度。最近有立委提議「偵查不公開法制化」,不要只依賴法務部球員兼裁判的「內控」。因為事關人民的名譽與基本人權,國家的司法機關務必落實偵查不公開,這是司法要贏得人民信任的第一步。如果放任國家檢警司法機關為了一己之私,繼續踐踏人民,下次受害的人,或許就是你或我。如果民眾認真思考每一宗犯罪背後真正的問題,真的要為被害人尋求公道,那麼,「偵查不公開」就是提升司法信任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