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多前,中天電視台因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以被裁罰次數過多無法自律為由,不予以換發執照,導致中天成為中華民國史上第一家被關台的電視台,中天電視台因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歷經二年多審理,行政法院撤銷NCC的所有裁罰,包括撤銷不換照的行政處分,有人以為中天電視台應該可以復播了,但事實不然,因為行政法院僅撤銷NCC不換照的行政處分,竟把重新處分權踢回NCC,讓NCC另找適合法條來處分中天(另為適法之處分),所以中天是否可以取得執照復播,還需NCC重新審議,等於中天電視台二年多的訴訟一切都要重來,因此只要NCC審議委員組成不變,恐怕想取得應有的正義,還有相當程度的困難。
這個案例凸顯了行政訴訟最為人民所詬病的,就是行政法院判決人民勝訴時,僅撤銷原行政處分,卻不真正下裁判,而是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要求原行政處分機關自己另外找合適法條來做處分。想也知道,行政機關會自己承認錯誤而更正原處分的,根本是鳳毛麟角,少之又少,絕大多數都是硬拗死不認錯,再將你一軍!大部分行政機關都是以另一種不同的文字表達方式,換句話說,或換數字呈現出原處分的內容,所以人民當然又會不服,一定又提行政訴訟,就會開始陷入惡性循環。中天電視台就是最好的案例說明,所以行政法院不自己裁判,不但沒有解決問題,且又增加法院的訴訟量,等於增加法官體力負荷,更影響法官裁判的品質,不僅人民權益受損,更影響了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
而稅務單位就常利用行政法院不自為裁判的陋習,來動手腳。因為沒有明文撤銷原處分,於是稅務機關就常會曲解,稱說訴願及行政訴訟是因不服復查決定,所以法院撤銷的就是復查決定而已,原有的處分依然還在,所以始終不會撤銷到原稅單,除非行政法院直接判決,原處分撤銷,但多數不熟稅制的行政法官,誰會願意承擔自己不熟悉領域的責任,而不選擇踢皮球呢?
但是另一方面倒楣的人民,卻因為稅捐稽徵法35條規定,若不服稅單,須先提出復查,若對復查不服者,依稅捐稽徵法38條才能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不服稅單竟然不能直接提起訴願,疊床架屋的法規害死百姓,更讓行政司法有聯手弄法的空間。
而復查的步驟,其實只是稅務單位的自我確認而已,照道理來說,若復查的結果與原處分相同,就與原處分併成同一處分,若復查結果不同,原處分就因為復查結果而覆蓋,僅剩新的復查決定而已。行政法官不自為裁判的陋習 讓人民豬羊變色勝訴變敗訴,我們下集繼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