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蘇貞昌院長也曾在行政院會中對於警察教育訓練要落實,若員警有湮滅證據、包庇行為絕對嚴查到底。同時,針對民進黨台北市黨部評委召集人趙映光的兒子趙介佑事件,認為從個案延伸到機制,整個要檢討,個案違法絕對零容忍、追查到底。當時也撂「警紀崩壞」重話!個案違法絕對零容忍,執法不嚴謹都要檢討,希望蘇院長對於執法不夠嚴謹,違法亂紀事件能追根究底,不要讓少數害群之馬破壞人民對政府的信賴度。另一件發生在去年9月視察鐵路地下化中壢工程,朋友與教授非洲鼓的詹老師有同樣的遭遇,被六、七名刑警盤查圍在通往後火車站路上,限制其行動約1小時,當時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而當時蘇院長正近在咫尺,只是在距離約30公尺之處,卻讓此嚴重迫害人權之事發生,令小民百思不解。
之前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Manfred Nowak詢問國際酷刑公約施行法為何遲未入法進行討論?只見政府官員一再推諉、敷衍,甚至辯解、撒謊,搪塞態度令人訝異!就像「919竹北事件」黃姓志工媽媽無故遭到近20名六家派出所員警包圍、兇悍盤查,帶回派出所詢問。Nowak開宗明義闡述的酷刑定義,酷刑是指「在他人身上導致痛苦或者是磨難,不管是心理或者身體上的痛苦,而且是有特定的目的」,其所遭受的國家公器人權傷害,可謂完全符合酷刑定義,倘若這不是酷刑?甚麼是酷刑?
政府簽署了國際人權兩公約後,隔年在總統府內設了「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也未發揮實質功效,深覺遺憾!所謂事在人為,國家並未賦予實權懲處侵害人權的公務員,也未對公務人員施予完整的人權教育,或許法官、檢察官等讀過人權兩公約,但仍沒有人權觀,如何能為百姓爭取人權,在所有法官的判決文中也絕少提到人權,只有桃園地方法院行政庭的判決文中提到人權有0.0079%的比率最多。在台灣司法人權、賦稅人權被剝奪甚深,主要是執法者從未將人權放在心中,例如欠稅者已被處分「凍結財產」,再處分「限制出境」實是多此一舉,也沒有增加多少稅收,反而落人「戕害人權」之口實,這又豈是虛設「人權委員會」所能修法改善的。
台灣的人權要加油!台灣解嚴至今,各項改革嚴重的落後,執法者的人權觀仍然嚴重的不足,「寧可錯殺,不願錯放」、「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殺一儆百」、「官官相護」等等毫無人權觀的作風仍時有所聞!這是民主國家的作風嗎?執法過當的問題,結果僅是執法過當記過處分,然後呢?繼續執法荼毒百姓,還是保護百姓真不敢想像,警察職責本就是保護百姓,就更應該尊重百姓的人權,所有的執法者都應如此。這樣還會有惡官執行惡法嗎?則台灣不但是「民主的燈塔」,也是「人權的燈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