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惡意濫開稅單造成超徵 政府應健全稅制環境

 

日昨(1/16)立法院院會有立委提及,稅收超徵的三個主因分別為:行政失靈、國會失靈、稅務獎勵金橫徵暴斂,並強調立法委員應該要審預算,而不是護航預算,因此主張超徵應全民共享,並提出全民普發一萬元。十分贊同該立委的論點,唯獨認為超徵還民不是普發6000元,抑或一萬元的問題,超徵還民理應全數還稅於民,此乃天經地義且於理有據。

政府公共收支應以「量出為入」,也就是做好預算編列。總預算已經包含所有要用的錢及還債金額(要多還債就要編入總預算),因此超徵本就該全數還民,而不是像「分豬肉式」的還稅於民。總預算經立法院通過就是政府與人民的約定,也是政府對人民的承諾,用剩的、超徵的都應全數還給人民,因為稅金都是人民繳納的!再者國家不是營利單位,應該要維持收支平衡,人民繳稅是為了支付國家的支出,當收的稅已經超過國家支出,就應該全數還給人民,而不是以施恩者的姿態笑看民眾的「小確幸」!

有人說超徵是預算低估或短估所致,其實根本沒有低估的問題,因為政府的年度政策方針、所要花的錢、要做的事、要還的債等等都已經編入總預算,需要用的錢都經過立法院審定,超徵的錢事實上就是多徵收的,當然應該全數還給人民。財政部說用於還債或要作為補貼勞健保與電價因應,就是自曝自己違反預算法!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曾就此點強調,超出法定預算的稅款,政府過去都說是「超徵」,若是違法超徵,國稅局就涉犯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但國庫署若改口為「短估」,那不就是指主計總處過去擬定預算有問題?如果預算真的短估,國稅局徵收到正常稅款,還能獲得稅務獎勵金,並與國庫署分享,恐另涉犯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自己或他人。

財政部一直強調,超徵應為外銷暢旺增加營所稅、綜所稅等所致,但從進出口資料看來,似乎與事實相距甚遠。從出口金額與成長金額來估算(如下表1),從110年、111年度數據推估分析,增加出口額產生1,525及555億元的超徵,與實際超徵額相去甚遠。眾所皆知各稅捐單位都有稅收分配額度,而這也正是升遷、稅務獎勵金的重要評比基礎,在此誘因下,不免令人質疑有多少超徵是來自於「脅商」繳稅?

新冠疫情、通膨致使台灣經濟不振,但近三年的超徵金額卻高達9,056億元,這不免令人懷疑其中有多少是來自公權力的不當行使?在財政部每年編列1.3億元的稅務獎勵金驅使下,難保沒有人不惡意濫開稅單而造成大量的超徵,所以在超徵還民的民意洪流下,是否更應廢除稅務獎勵金以導正善良風氣,健全台灣的稅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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