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107年為終止結清帳戶案件到桃園地院出庭,因不滿承審法官對其過往案件的判決結果,竟對庭外民眾大喊「來看恐龍法官」,還朝法官潑水。他雖稱這舉動是為了遭受不公而反抗,但說法未被採信,最後被桃園地院依侮辱公務員罪判刑2月,得以科罰金。可上訴。
劉先生投訴表示,本案為他與葉姓法官就桃園地方法院106桃小第638號案件所衍生爭議,106桃小第638號有程序重大瑕疵問題,但有利他的證據已遭司法院下架,不然全國人民都可以查,看看他是否遭到程序霸凌。關於公然侮辱案件,會考慮上訴。
判決指出,107年7月9日下午3時許,劉男在終止結清銀行帳戶事件的言詞辯論程序上,因不滿承審法官對其過往案件做出的判決結果,當庭大喊「外面所有的律師請你們進來,看這恐龍法官在欺壓百姓」、「那個位子是包青天坐的,你有什麼資格坐」、「你有沒有讓你父母羞辱」、「你走路小心點,就不要被車撞」等語,並持水瓶朝承審法官潑水,因此被控恐嚇、妨害公務等罪。
法院審理恐嚇案時,劉男矢口否認,堅稱承審法官審理程序有問題,害他權益受損,自己是為了防衛自身權益而反抗,而且水也沒潑到法官,不應受罰。劉男還稱承審法官就恐嚇案有諸多不實證述,而檢察官跟法官也是同學,無法確定法官有無串通檢察官陷害。但法院認為,證人所述內容是否實在,是證據力高低問題,無關是否具證據能力,而承審法官與檢察官串連說法也純屬個人臆測、因此未採信其說法。
法院調查,被潑水的法官在檢方偵訊時表示「劉男一直叫旁聽席及法庭外的人進來看恐龍法官,結果外面的人有進來看,當下讓我覺得有點丟臉,好像我做錯什麼事情」,認定劉男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
法院指出,劉男縱使對判決結果不符,也不能做出不法行為,否則任何人受到不利於己的判決時,執此理由不接受結果,甚至主張正當防衛,將使法治國家淪為空談。法院認為,劉男行為不但危害國家公權力威信,也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尊嚴造成相當程度負面影響,甚至其犯後否認,因此量處其刑。另外,劉男涉恐嚇部分,法院認為被潑水的法官當下並未感到害怕,此部分宣判無罪。
但是不可諱言的是: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發佈民眾對司法、警政滿意度的民調結果,高達近八成民眾不信任法官審理案件的公正性,對檢察官滿意度為三十二.三%稍有提升。所以司法的改革順應保障人權的提昇是必須的、各級司法官檢警調的執法態度,對百姓人權的尊重都是要改進的,甚至司法官員等的獎懲制度、淘汱制度都是要考慮的,若能減少人民的冤案及國賠的發生,必然能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就不會有恐龍法官出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