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8天的山中修行,涂欣成律師引用了陳欽賢法官在他案判決內寫的一段話:「無辜的人冤枉獲罪,是世上最悲哀的事情,因為被冤枉的人除了付出青春甚至生命,還要揹負不光彩的名聲,在獲得平反之前,幾乎無人同情,而須承受恥辱繼續他的人生。」
自89年的6月28號,到108年的3月14號釋放,109年,檢察官沒有上訴,案件於6月11號確定,這段旅程,足足有7288天,面對這場冤獄,謝志宏是「把這一切司法冤獄的旅途當成一場轉山,等於去山裡修行,轉一圈就回來」。轉山,是藏族的一種儀式,透過山裡的苦行讓人生獲得新的啟發。同時,謝志宏也認為自己是「司法的大體老師」,期望自己的案件能夠被解剖,看看裡面有什麼司法的病因,阻絕下一個謝志宏的出現。
涂律師重新回顧了救援一件死刑冤案時的策略與目標。冤案救援團隊最主要的目標為再審與非常上訴,為了達成這兩項目標,也需要透過釋憲、監察院陳情、請求赦免,甚至是向檢察署的確定案件審查委員會請求協助等等方式,來進行本案的救援。不過,涂律師指出,若是非死刑案件,只要選擇成功率最高的手段即可,但若是面對死刑案件,就應該以保全被告性命為最高準則,所以救濟策略上就必須要特別選擇能夠阻擋死刑的手法。
在上述六種救濟管道中,僅有再審、非常上訴與釋憲具有阻擋死刑執行的效力。其中,涂欣成律師認為釋憲是「最強的保命手段」,因為再審、非常上訴皆牽涉到「自我否定」(機關須推翻自己先前的判斷),唯有釋憲與此無涉。此外,由於每次救濟所須提出的理由皆須相異,因此涂欣成律師建議,應該等到整個程序都跑完再提出下一個理由,「如此一來救濟程序就能夠拖得比較長」。
當年謝志宏被警方拘提後,就在警局寫下了行蹤交代稿,其中否認了郭俊偉對他的所有指控。然而,在寫下這份關鍵文書後的數個小時,謝志宏竟又在沒有錄音錄影的情況下,做出了與行蹤交代稿全然相悖的自白。林志峯檢察官認為,警方並未仔細交代謝志宏為何會在短時間內做出兩份近乎互斥的自白,且警方也並未證明謝志宏承認有罪的自白是沒有問題的。在翻找出重重疑點的情況下,林志峯檢察官決定為謝志宏提起再審,而這也是繼鄭性澤案後,台灣司法史上第二件檢方為死刑定讞被告提起再審的案件。
涂欣成律師特別提到,本案是檢辯合作平冤的案例。「這樣的合作模式是非常好的,檢察官提起再審,他就不會對再審判決上訴,也可以讓案件盡快確定,讓被告能夠脫離冤屈生活。」同時,涂欣成律師也期望,未來檢辯雙方能夠在更多案件中合作、替被告平反,使這樣的模式從個案演變為通案。很期待今天謝志宏獲得的無罪結果,能夠讓社會更加重視冤案救援,並且投入司法系統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