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遭違法銷毀香菇 劉木容莫名其妙被限制出境

 

人權團體、律師公會及財稅學者紛紛質疑我國政府對欠稅人限制出境,與國際人權兩公約牴觸。學者專家以及限制出境受害人表示,現行實務上各權責機關在限制人民出境時,定義過於寬鬆,執行上過於浮濫,加上大部分都沒有真正直接通知到當事人,導致當事人無法即時救濟,對於憲法所保障人民自由是一大嚴重傷害!

「香菇大王」劉木容,13歲開始種菇賣菇的乙億公司老闆,94年經高雄海關進口報價高於1700萬元之兩貨櫃香菇,然於到貨時遭高雄海關逕行扣押,並於開出處分書前枉法送交農委會銷毀。即便高雄海關開出處分書,其行政權也僅止於扣押標的物而已,怎可逕行焚毀人民之財物?劉老闆依法提出行政救濟,事後雖打行政訴訟獲判勝訴定讞,撤銷高雄海關的處分書,但香菇已遭銷毀,無法還他公道,只能再打國賠訴訟。並於96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撤銷高雄海關之處分書,然因標的物業已湮滅,行政法院雖撤銷處分但並未要求高雄海關償還價金,行政法院真的還人民公道了嗎?

若人民經行政法判決確定,一時交不出罰款,行政機關動輒查封財產、限制出境、管收等等,宛如抄家滅族般凌虐百姓,法理公平何在?劉老闆雖贏了行政訴訟,但仍得自己向高雄關稅局索討被強奪的財物,高雄關稅局的答案是:要錢來告!劉木容批評,行政機關動輒查封人民財產、限制出境,完全沒有法理公平可言。最後高雄高分院審理指出,依照《關稅法》規定,高雄關稅局應先通知乙億公司辦理退運,但關稅局未通知卻將乾香菇沒收,逕送農委會委託屏東縣農會直接銷毀,確有行政疏失,判決乙億公司勝訴,高雄關稅局應賠償乙億損失的一千七百多萬元,然而劉木容至今尚未取得賠償。

財政部認為「因欠稅而限制出境,其限制出境是一項利器」,如此將百姓當賊看待,充滿威權專制思想,殺雞取卵,造成悲劇連連。元拓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吳啟玄表示,限制出境有押人取償的意味,但是因此收到的稅捐不到千分之三,效果其實不佳,所以「限制出境」不是收稅的利器,而是修理百姓的利器。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助理教授黃士洲教授則認為,在限制出境相關法令刪除之前,應該由法院裁定是否有限制出境必要,以免限制出境的手段運用過於浮濫。

前台大教授葛克昌認為,欠稅不等於逃漏稅,處罰應只處罰故意過失,限制出境應該有更嚴謹的要件規定,同時欠稅罰款也不應算在限制出境的上限金額內。葛克昌說,台灣稅務人員法令素養不足,不注重人民基本權利,歐美國家課長級以上的稅務人員都是法律出身,而我國並不要求也不注重,所以必須要在立法上加強。

故國稅局稅官們不但要「依法」向人民課稅,也要提昇法學素養合法執行徵稅,而非使用限制出境、管收利器來凌虐人民,官員在合於情理法兼顧之下徵稅,人民樂於依法繳稅,這是雙贏的局面,何樂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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