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由心證受證據方法證據能力的限制,中高行誤以證據方法是證據能力—張靜律師

《刑男大律師》稽徵機關據以認定課稅要件事實的是證據方法,不是證據能力,但太極門稅務案件,中高行法官居然把證據方法當成是證據能力。自由心證是針對證據價值的力量做評斷,絕不是不需要受到證據方法、證據能力限制。不具證據能力的證據資料,必須被排除在外,不能當作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能夠影響法院的心證,能夠當自由心證範圍的都是有證據能力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