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96)-延宕揭弊者保護法 卻助長集體貪腐歪風

2018年首次國際審查會議,委員即提出應透過立法或修法落實「揭弊者保護法」,今年第二次會議,委員再次提出請立法院優先審議該草案。

國稅局退休人員鍾小姐指出,「揭弊者保護法」不只金融業需要,國稅局稅務機關更需要,因為不肖稅務員冒領檢舉獎金已是公開的秘密,尤其去年稅捐稽徵法大幅修法增列第49條之1,將檢舉獎金相關規定從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移植到稅捐稽徵法,而且沒有究責機制,是縱容財政部結構性貪腐。

鍾小姐引用立委高虹安所提,揭弊者因擋人財路常成為「單位公敵」,除要獨自面對後續司法程序,身心往往面臨極大壓力。鍾小姐呼籲:一、「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院應納入優先修法,盡速三讀通過施行,以符合國際最高標準。二、冒領檢舉獎金應列入刑法瀆職罪,並適用揭弊者保護條款。三、財政部、法務部自行訂定內部要點,沒有立法院三讀通過,卻核發內部人員稅務獎勵金及執行績效獎勵金,造成濫開稅單、違法執行拍賣等,稅制弊端影響經濟發展,屬於非賄賂的貪腐,應依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0條規定,由監察院主動調查職務列等12職等以上的財政部長、賦稅署署長、法務部長、執行署署長等,依第17條處以罰鍰,並廢除相關獎勵金辦法。

實踐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副教授蔡政安,以貪腐公式(C=M+D-T-A)來剖析台灣當前問題。貪腐(C)等於獨占(M)+裁量權(D),卻沒有透明度(T)及沒有課責(A),指出財政部有9000多條解釋函令,擁有高度的裁量權;稅務獎勵金、執行績效獎勵金是財政部、法務部內部自行訂定。當執行公權力圖利自己或他人,卻不會被課責、處罰,沒有被抓的風險,財政部還鼓勵檢舉領獎金,很容易形成貪腐。再者,公務員不願受到排擠,為求生存,只能同流合汙,集體分贓,例如執行署有個人獎金和團體獎金,形成集體貪汙現象。整個獎金制度的設計讓台灣淪於貪腐。

人權律師蔣瑞琴指出,獎金的誘惑有可能使稅務機關為了追求績效或獎金而發出不合法或不當的稅單,用單純收稅的數額當作績效很容易造成貪腐的事實,呼籲政府一定要把萬惡的誘因獎金制度廢除掉。

民間團體舉辦論壇,以太極們為例探討貪腐衍生的宗教信仰自由迫害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