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冤案平反十五周年紀念日報導(上)-117條更正錯誤 維護稅法人權

國內外眾多學者和人權倡議家譴責台灣官僚對太極門的迫害。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任審判發言人溫耀源指出,同一個事實,55個年度都沒有課稅,只留下一個年度確定判決,絕對100%是錯誤,應該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原處分,並撤回強制執行,將承受土地發還給太極門,為恢復名譽做適當處分,讓國人知道太極門沒有違法,維護全體人民的稅法人權,這是我們繼續不斷追求的正義應該得到的結果。

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黃鴻隆榮譽理事長表示,太極門稅案,相同事實兩種不同的處分,明顯產生認定上的極端差異,只要行政機關事後發現原處分確屬違法,對人民不利益之行政處分,自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該違法之行政處分。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行政法院利用納保法第21條但書「但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者,不在此限」,將例外變原則,造成納保法通過後,納稅義務人整體的勝訴率沒有提高,法院自行判決的件數也沒有提高。再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對於法定救濟期間過後,違法的行政處分有撤銷的權力,對於太極門案民國80~85年的敬師禮都是贈與,只有81年認定是補習班必須要繳稅,不能初一、十五不一樣,同樣的事實基礎不能違反行政自我拘束,不能恣意專斷,這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