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83)-莫忘轉型正義初衷 民之所欲常在我心

從太極門超過25年的政治整肅及宗教迫害中,看到台灣離真正的民主法治與人權自由,還有一段長路要走。要實現兩公約就必須把錯誤的、侵害人權的惡法完全改正。否則再多的國家人權報告,也只是欺世盜名!
中國宗教徒協會理事長明光法師談到,自古「得民心者昌,失民心者亡」,主政當局該有的深切警惕。檢視《兩公約》的落實與否,平反太極門假案絕對是一個最簡單,可以做到的指標。道德是國家的根本,良心是官員服務人民的基礎,期盼執政者莫忘「轉型正義」初衷,並將「民之所欲,常在我心」這句話放在心上,作為執政的準則。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陳清秀指出,處在物質社會常爭權奪利,自私自利,喚起國民宗教的道德情操很重要,國家要朝兩公約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方向走。國家也要有尊重、保護、實現落實宗教自由這三個義務。
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Osnabrück)駐台教授連福隆強調,檢視兩公約,第一就是把過去國家犯罪全部公諸於世;第二必須把兩公約保護人權列為國家最高的責任;第三要法制化,必須把兩公約的精神進入國內法。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人權委員會觀察員高鼎懿強調,依據公政公約第2條,國家有義務確保人民權利或自由如遭侵害時,應獲有效之救濟。以法稅228的太極門案件為例,更是凸顯台灣稅務訴訟救濟制度上的荒謬與藐視人權。

政務官拿出良心承擔 117條自動更正錯誤

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兩公約施行兩年內要檢討有關的法律、法規命令等,不符兩公約的話就要立刻修正,然卻無落實,甚至出現人權倒退的修法。
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表示,去年稅捐稽徵法修正最令人詬病的有二,就是退稅請求權,由「沒有期限」修改為15年;行政訴訟判決確定的稅務處分也不可以申請退稅。即使最後平反,但超過15年,也無法退稅,違反公政公約第二條第3項所保障之有效救濟。執法者應減少對人民權利的侵害,要為人民興利而不是防弊,讓人民負擔降到最低,給人民有效救濟。
前法官暨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林燦都談到,太極門案件告訴我們法官要做客觀的判斷,應該要推動法官內部的獨立。此外,太極門案中一個法官竟然判過34次相關案子,怎麼期待公平?所以法官判過就要迴避,否則完全侵害人民訴訟權。太極門案件是錯誤的,縱使已過法律救濟期,只要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政機關還是可以自行更正撤銷。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務副院長兼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指出,兩公約審查會提出一些長久而未解決的結構性問題,太極門案有指標性意義,一、平等問題:師徒敬師禮不會因為年度不同而改變性質,這不用深厚法學基礎,就可理解。二、凸顯行政機關恣意裁量:國際都從宗教自由角度出發,強調行政機關要平等對待太極門案,敬師禮認定是贈與,為何獨獨一年不是?行政機關可以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我糾錯,針對已經判決救濟無門的冤錯假案,撤銷平反。  
前考試院考試委員暨中華政府與公共事務學會理事長黃錦堂表示:一個國家要把兩公約做好,要在國際間取得競爭力及尊重,很重要的是政務官要有擔當。第一要有熱情,知道問題願意去處理,如太極門稅務上的問題。第二要有眼力。要知道問題的本末是什麼,可能解答是什麼。第三是責任倫理,要努力的去推動它。建議太極門案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並沒有規定經過確定判決的課稅處分不能撤銷。他期勉政務官要能夠勇敢做出決定,如賦稅署長、國稅局長可以發揮高階文官的擔當,透過網路(Network)治理,共同討論協商,找出在法令框架下可行,最合於時代、最適妥的方案,衷心希望太極門案件可以圓滿解決。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強調,2009年兩公約施行並國內法化,最核心是可以直接拘束行政、立法、司法;太極門案經歷二十幾年仍無法獲得伸張,涉及公約及憲法權利,正當行政程序沒被遵守。世界人權宣言保障之財產權,不能違法剝奪;太極門案違反公政公約第18條、第22號一般性的意見書,侵犯宗教信仰自由;違反經社文第2條、第15條及第20號一般性意見書,違背禁止歧視並侵害文化權。「國家應該要好好去思考,希望能在最快的時間儘快協商處理,相信太極門可以為國家社會做更多的事,不該再把時間花在過去的遺憾上。」
 

太極門將良心時代運動帶到印度全球首席大法官會議,獲得熱烈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