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82)-兩公約大體檢 太極門案揭人權迫害真相

監察院「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及中華人權協會的「賦稅人權白皮書」,均將太極門案選列為重大人權案件。國際人權兩公約審查委員兩度來台審查國內人權狀況時,均對本案表示關注。從監察院調查到司法判決、國家冤獄賠償,都證明太極門案自始就是一件無辜的冤錯案件!依法,國稅局根本就不應發出稅單。但是,國稅局卻無視最高法院無罪、無欠稅的判決,繼續依據被刑事法院廢棄的起訴書,一再開出違法稅單,甚至延續侯寬仁凍結資產、泯滅人性的作為,將掌門人資產禁止處分,還與行政執行署聯手,一再超額查封,執行拍賣,嚴重侵害人權。

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

政府侵害平等權與不受歧視原則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1966年成立至今,門派師徒傳承本質從未改變、從無課稅問題,僅有遭宗教掃黑波及,檢察官藉以起訴及移送的6個年度,被國稅局誣指為補習班而遭違法課稅。在國稅局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後,2019年底將1991、1993-1996五個年度與敬師禮相關之綜所稅課稅處分更正為零,卻獨獨針對1992年度仍以補習班名義違法強徵課稅。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台北市國術會均發函證明其團體會員從來沒有因弟子贈與敬師禮而遭課稅之例。太極門為中華民國道教會、台北市道教會團體會員,而台灣數萬個宗教修行團體,亦沒有任何傳道宗教上師,曾因收受信徒供養金而被課稅。

國稅局對太極門弟子敬呈予掌門人1992年度之敬師禮做出不同的性質認定,且與其他武術、宗教團體做出差別對待,顯然違反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82、694、701、722號)公政公約第18號一般性意見書:區別對待應具備合理與客觀之理由;更違反憲法第7條,公政公約第2條、26條,公政公約第18號一般性意見書與經社文公約第2條等最核心的平等權保障,以及不可歧視對待原則。

政府侵害思想、信仰、宗教自由

太極門弟子基於認同掌門人修行、淨化人心的信念,決意追隨掌門人練氣修心,經古禮儀軌,與掌門人成立師徒關係。敬師禮是弟子拜師及逢年過節時,基於對師父之感恩及信仰所為之自願奉獻。此種崇奉方式是個人實踐內心信仰或宗教的必要構成要件,國家絕對不得施加任何限制或侵犯。

國稅局不但未尊重或保障太極門弟子的信仰表達行為,反而將太極門與其他宗教團體做出差別對待,獨對掌門人課稅,將太極門弟子1992年度的信仰奉獻認定為補習班學費,造成二十幾年來太極門師徒為錯誤之稅單及強行拍賣疲於奔命,妨礙靜心修行,太極門師徒之思想、信仰及宗教自由遭受嚴重迫害,國稅局違反憲法第13條、大法官解釋與學說、公政公約第18條及第22號一般性意見。

政府侵害文化參與權

長期以來掌門人帶領弟子走過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參與國內外三千多場氣功武術之公益文化展演,深獲國內外各界尊崇與讚揚,故太極門除為傳統氣功武術修行團體,更為公益文化團體。

太極門弟子贈與掌門人敬師禮,是傳承發揚尊師重道的傳統禮俗與固有文化,也是弟子表達對師父傳承發揚氣功武術國粹文化理念之認同,不僅屬個人選擇文化生活之權利,更是文化團體特有的文化實踐行動。但國稅局強將固有文化活動中師徒之情義,當作是商業對價,曲解敬師禮金為補習班學費,明顯為國家公權力曲解文化習俗及信仰,否定太極門非營利之公益文化性質,為國家公權力執行之偏差。況且最高法院早已三審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欠稅,而國稅局除持續開單課稅,並將掌門人夫婦全部財產禁止處分,而稅捐保全無虞之情形下,還曾對其限制出境,嚴重侵害掌門人之宗教傳道及文化推廣之自由,亦是歧視武術修行團體師徒制的文化傳承。

國稅局歧視性的課稅行為,嚴重侵害太極門師徒之文化參與權,完全與兩公約精神背道而馳。未鼓勵人民參與文化生活、未尊重和保護人民從事文化習俗的權利,更未積極保障人民之不受歧視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反而持續予以迫害,違反憲法第十三章第五節教育文化乙節、經社文公約第15條與第21號一般性意見書中所要求之核心義務。

貪績效圖獎金 違法之強制執行

2018年7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直指1992年度綜所稅之確定判決未及審酌新事證,足證該判決及課稅處分均屬違誤。然國稅局仍把枉法裁判當成執行名義,與行政執行署聯手拍賣太極門修行聖地。甚至被踢爆行政執行署的相關公文中,事先預謀要瓜分績效與獎金。

2000年6月17日立法院公聽會,財政部及中區國稅局已公開承諾撤回1992年度之強制執行,並於2個月內終結太極門冤稅案件。公聽會之後,財政部亦發函給田秋堇、涂醒哲、周守訓等參與公聽會之立法委員,表明已要求中區國稅局撤回執行。而且中區國稅局並發函給新竹執行署表明:1991至1996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所作之核課處分,若為不同之見解,恐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甚鉅。而要求新竹執行署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亦於2020年5月5日、7月23日二度發函中區國稅局,並副知新竹執行署。函文引用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請中區國稅局依1991、1993-1996年度綜合所得稅更正為零之同一標準處理,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

行政執行署不顧當事人多次提出聲明異議,持續違法強制執行,明知執行名義違法,卻仍將太極門修行聖地強行拍賣並收歸國有,違反強制執行法第53條、113條之規定,侵害公政公約第18條及第22號一般意見書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2020.8.21大批民眾抗議行政執行署違法拍賣太極門修行道場預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