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導,曾任南投縣政府信義鄉公所洪姓課長,在97年任職期間,涉嫌護航廠商得標並詐領款項,除了追訴刑責外,更應移送行政懲戒,但南投縣政府卻直到111年洪姓官員被判刑確定後,才將全案移送懲戒法院,追訴行政責任,但懲戒法院認定已超過10年追訴時效,日前判決免議,讓洪姓官員逃過懲戒,鄉公所被質疑,是故意等追懲時效逾期才函報南投縣府,有行政怠惰或故意遲送之嫌。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有關移送懲戒期限的規定有許多漏洞,造成貪官污吏屢屢趁隙逃過行政懲處,致公務員懲戒是否應該有時效?再度引起學者專家的重視。
近日媒體報導,曾任南投縣政府信義鄉公所洪姓課長,在97年任職期間,涉嫌護航廠商得標並詐領款項,除了追訴刑責外,更應移送行政懲戒,但南投縣政府卻直到111年洪姓官員被判刑確定後,才將全案移送懲戒法院,追訴行政責任,但懲戒法院認定已超過10年追訴時效,日前判決免議,讓洪姓官員逃過懲戒,鄉公所被質疑,是故意等追懲時效逾期才函報南投縣府,有行政怠惰或故意遲送之嫌。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有關移送懲戒期限的規定有許多漏洞,造成貪官污吏屢屢趁隙逃過行政懲處,致公務員懲戒是否應該有時效?再度引起學者專家的重視。
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案」,再度爆出違反財政紀律的老問題,官員為了保官,寧可犧牲財政紀律,不顧未來債留子孫嗎?令人憂心。
立委翁重鈞質詢直指官員們昧著良心,違反財政紀律法編預算。並質問財政官員預算法哪一條,可以將經常性的支出編在特別預算?而且,除了全民發現金,是符合特別預算條例規定以外,其他都可以以年度的預算,或預備金、流用、或追加減預算的方式處理,但官員們卻昧著良心,編特別預算。
北宋設「登聞鼓院」接受人民告官,但設有貪污、詐騙、搶劫等條件限制。火紅陸劇「夢華錄」中趙盼兒在開封府怒告歐陽旭悔婚被視為「越訴」,因此打官司之前要先受20大板。到了清朝,想擊登聞鼓之前甚至要先被打30杖,嘖嘖!還沒伸冤就屁股開花、骨頭都散了,這樣誰還想告?久而久之,民告官之「登聞鼓院」便形同虛設。
1千年後,台灣行政救濟制度,依然繼承北宋君主制度下的威權,人民提起稅務訴願必須先繳三分之一的稅額,看似提供人民抵抗官權的訴訟權,實則設下高高的門檻,試圖讓人民望而生畏,與北宋擊登聞鼓之前先被打20大板,有異曲同工之意。
因18000元罰單沒繳祖厝就遭法拍,並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房子直接遭法拍得款135萬多元,是否國稅局移送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件都是如此執行的?行政執行署公布109年新增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高達1341萬件,這當中又有多少是冤屈的案件呢?隱藏了多少賦稅人權被戕害。
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於1月初宣布因應稅收超徵,在扣除必要的公共支出後,全民普發現金6000元,並將於農曆年後發放。立法院聯席委員會審查攸關普發現金新台幣6000元「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案」,立委李貴敏提出質疑,預算案編列設「客服專線」1億3百萬元,「建置網站」、「網路服務」共420萬元,以及廣宣費用逾1千6百萬元等項目,難道還稅於民都還要再撈一筆嗎?
「法官法」100年三讀通過,雖有「法官評鑑」機制,訴訟當事人可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評鑑要求;104年公務員懲戒法大修,基本上是把陳年以來大法官釋298、396、583等要求司法化的問題解決,而有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等設計,因為從書面審議變成開庭,程序的成本大幅提高。108年法官法再修,雖把之前評鑑三道關卡簡化,然而為保障「司法官」的「審級利益」,設了兩個審級。
稅災戶鍾先生97年成立一家資本額432萬元的公司,辦理期貨業務,由於獲利少,101年結束公司營運,但103年國稅局以鍾先生未完成報稅手續為由,開出4千6百萬的稅單,外加罰金超過5千400萬。想想看,101年結束營運,國稅局103年開出的稅單連課帶罰超過資本額的12.5倍,表示這二年內,這公司不是非常賺錢,就是國稅局灌水灌到太離譜了!而將稅單金額灌水灌這麼多是為了稅務獎勵金嗎?
傳統中華文化很重視持盈保泰、量入為出的精神,台灣的鄰國新加坡在平衡國家預算方面的成效有目共睹,國家預算的餘絀,除以該國的國內生產毛額(GDP)即是一個關鍵的財政指標之一,多年來新加坡一直都是財政盈餘,當Covid-19疫情期間全世界遭逢一個從沒遇過的危機,新加坡可以用百分之十幾的GDP力量去挽救那兩個年度(109年、110年)疫情對企業及人民的傷害,來照顧它的人民。而台灣多年來幾乎都是財政赤字,疫情期間109年、110年,台灣財政盈餘也一直維持在負的3%、4%左右,但稅收近幾年卻年年超徵。
第三次國際人權兩公約審查會議,共同檢視此次結論性意見的結果,對照台灣人民面對的各種人權迫害實際現況,診斷台灣人權的癥結。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吳景欽更為此次審查,打了20分的超低分數,呼籲人權唯有靠自己爭取,全民要繼續努力,好好監督政府進行改革。
課稅是對於人民財產權的限制與剝奪,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而法律規範之租稅構成要件,應遵守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對於租稅的課徵一律均須由法律加以規定,形成「絕對法律保留」的嚴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