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怎麼樣,復查後,也是會只有一個處分,否則法律執行依據也將無所適從,所以復查決定就是稅務單位對外所做的最後、最新的單一的決定,訴願及行政訴訟所撤銷的處分當然是針對稅務單位對外所做的最後的單一的處分,哪有什麼原處分還在的道理,否則多復查幾次,是否稅單就多出幾份了?這不是見鬼了嗎?!依邏輯來看,根本完全不通,而臺灣人民的行政救濟權就是長期這樣被架空,完全違反兩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超級不合邏輯思維的司法行政運作模式,竟一直斲殺台灣人民的人權,卻始終死性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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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多前,中天電視台因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以被裁罰次數過多無法自律為由,不予以換發執照,導致中天成為中華民國史上第一家被關台的電視台,中天電視台因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歷經二年多審理,行政法院撤銷NCC的所有裁罰,包括撤銷不換照的行政處分,有人以為中天電視台應該可以復播了,但事實不然,因為行政法院僅撤銷NCC不換照的行政處分,竟把重新處分權踢回NCC,讓NCC另找適合法條來處分中天(另為適法之處分),所以中天是否可以取得執照復播,還需NCC重新審議,等於中天電視台二年多的訴訟一切都要重來,因此只要NCC審議委員組成不變,恐怕想取得應有的正義,還有相當程度的困難。
人民除了繳稅之外,還能主張納稅人權益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號上路了,納稅人權利因而提升了嗎?我們來聽一位老農的故事。
蔡姓老農是三兄弟,在民國67年購買了一塊1000坪的農地務農。當時,由於法律限制,農地的登記只能歸屬於一位所有人。在97年,政府對他們的土地進行了強制徵收,並提供了補償,但只歸還了400坪的土地。在104年,他們將這400坪的土地賣給了一位建商,並依法繳納了土地增值稅。然而,在106年,他們卻收到了3000萬元的贈與稅稅單,國稅局僅憑臆測認定這筆賣地所得是兄弟們之間的贈與。
人民除了繳稅之外,還能主張納稅人權益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號上路了,納稅人權利因而提升了嗎?我們來聽一位老農的故事。
蔡姓老農是三兄弟,在民國67年購買了一塊1000坪的農地務農。當時,由於法律限制,農地的登記只能歸屬於一位所有人。在97年,政府對他們的土地進行了強制徵收,並提供了補償,但只歸還了400坪的土地。在104年,他們將這400坪的土地賣給了一位建商,並依法繳納了土地增值稅。然而,在106年,他們卻收到了3000萬元的贈與稅稅單,國稅局僅憑臆測認定這筆賣地所得是兄弟們之間的贈與。
台灣被國際稱為行人地獄,所以不管是立法院修正道交條例,或者是取締、拍照徑行告發和檢舉,都是希望能保證用路人彼此的安全,也洗刷惡名。可見法條除了必須因時、因地制宜修正,以達最佳成效,更須以國家、社會、人民的利益和權益為考量而修正,但是竟有機關-財政部,不甩法規?
立委王鴻薇揭露,包括兆豐金、第一金、華南金、合庫金和彰銀董事長和總經理,都在立法院決議取消房屋津貼後,居然巧立名目改成業務津貼,一年最高者可領到120萬,而財政部竟也准許公股金控亂搞,在在凸顯出財稅機關不理會最高民意機關,無法無天的傲慢。而稅務機關還有另一個巧立名目、要人命的稅務獎勵金。
109年政府待強制執行欠費欠稅案件共1431萬件,這當中有多少是錯誤的稅單?隱藏了多少賦稅人權被戕害。官員不依法行事,逼不得已人民要告官府,依行政法院統計,每年數以萬計的民告官訴訟案件中,人民的敗訴率高達94%,人民勝訴的機會還不到一成,讓人感覺行政法院好像是形式上的法院,是保護政府的。那人民在傾家蕩產之餘那還有本錢與政府虛耗呢?讓無辜的百姓連表達的機會都沒有,法官錯誤的引導與示範,在法庭上誤導國稅局的稅務人員,繼續去侵犯老百姓的「賦稅人權」,難道可憐百姓永遠都沒有機會爭取公道!不曉得法官把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放在那裏?
行政救濟,是指人民權益受到國家機關瑕疵行政行為之侵害時,對於受侵害人民的保護措施,然而在台灣,人民卻是穩輸不贏,無效的行政救濟制度,無疑是再一次凌虐受侵害的人民!政府動不動即以凍結資產、拍賣、管收、限制出境等有違憲之虞的方式對待人民,訴願要先繳三分之一稅金,財政部像是架把刀子在納稅人脖子強迫繳稅,想想真讓人感到可悲。
反貪腐國家報告第二次國際審查會,無獨有偶,「2022年區域宗教自由論壇-印太地區公民社會對話:宗教自由面臨的挑戰」痛批政府掩蓋真相、欺騙來幫助台灣的學者專家,花大錢的目的只是為了做宣傳!會議都是用納稅人血汗錢,人民不能參與也是一種威權與貪腐!冤錯假案被威權壓制,官員用不法手段徵收稅捐或強制執行,都沒有受到懲處,獎金制度是萬惡的淵藪,呼籲政府若有決心落實反貪腐,應廢除獎金,平反太極門案件,還人民宗教信仰自由!
各國政府為了海外資產回流,將稅率降低在2%-10%,而台灣卻高於20%,109年政府強制執行共1431萬件欠費、欠稅案,這當中有多少是錯誤的稅單?隱藏了多少賦稅人權被戕害。
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至於所謂「兩公約施行法」指的是由臺灣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審議通過,總統於同年4月22日公布,同時值得關注的是,台灣人權促進會等40個人民團體所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認為政府應將實踐兩公約的過程透明化,並主張為落實兩公約之執行,應建立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國家級的、專責所有人權保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接受人權侵害案件之申訴與調查、對立法與施政進行人權面向的事前建議及事後監督、人權教育推廣等,方能保證以超然之立場來達成監督兩公約實施的任務。